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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销售、检验、查验环节12种典型违规识别与处置参考
文/谷斌
(中国山东·枣庄市中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为违规增加摩托车的搭载能力、扩展功能范围,部分厂家、商家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改变其《公告》许可参数并违规投入市场,从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摩托车非法载人、载货等交通违法行为,为交通安全领域带来不小的隐患。本文梳理了当前摩托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检验查验等环节摩托车非法改装、车证不一致、伪装其他类型车辆、《公告》违规等10大类12种典型违规行为,并提出了查验环节应当注意的重点、处置方式,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建议,对治理摩托车生产、销售、检验等源头隐患,以及减少摩托车非法载人、载货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具有较大意义。本文亦可供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日常监管学习参考。
目录
违规类型1:加装座位
违规类型2:载客车改客货一体
违规类型3:加装长条座椅
违规类型4:无前轮制动装置
违规类型5:加装照明和信号装置
违规类型6:载货车改客货一体
违规类型7:使用折叠座椅
违规类型8:加装座垫、扶手和脚蹬
违规类型9:电摩伪装非标电动自行车
违规类型10:公告图片违规
本文涉及违法行定性为与法律适用参考
1
普通摩托车典型违规情形
违规案例1:加装座位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准乘人数为1人,额定载质量180kg,驾驶人座椅后部对照《公告》无明显异常。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经过了非法改装,驾驶人下方的靠背可向后翻转,可增加乘坐人数(增加儿童2人,成人1人),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2-3人。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观察车辆下方后靠背是否存在非法加装的锁止装置和扭力弹簧。部分车型加装的是插销或者液压杆,并非锁止装置。
图四 实车局部图
图五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非法加装装置,并用焊装或其他方式进行固定。
违规案例2:载客车改客货一体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签注的额定载客一栏为2人,额定载质量为空,不具有载货功能。但实车查验时,通过对固定支架,折叠合页和旋转固定部件的折叠、翻转和提拉等方式,车辆类型就瞬间变为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实际核定载人数变为了1人,具有载货功能。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车辆的靠背及货箱部位,观察是否能够通过对部分部件的折叠、翻转和提拉等方式,达到增加核定载人数以及改变车辆结构和功能的目的。
图四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图五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非法改装装置,并用焊装或其他方式进行固定。
违规案例3:加装长条座椅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签注的额定载客一栏为3人。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经过了非法改装,驾驶人后方布置有后向座椅,可增加乘坐人数(增加儿童2人,成人1人),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4-5人。
图一 实车外观照片
图二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车辆内部的座椅数量及座椅布置,观察是否能够通过对部件的折叠和翻转等方式,达到改变核定载人数的目的。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非法改装装置(座椅及连接支架)。
违规案例4:无前轮制动装置
该车《公告》的机动车照片显示车辆前轮装备有制动器并安装有刹车线。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的前轮均未装备制动器,也未安装刹车线。
图一 实车前轮照片(左侧)
图二 实车前轮照片(右侧)
图三、图四 应装备有制动器和刹车线的前轮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车辆的前轮两侧是否装备有制动器,制动器是否连接有刹车线,通过手刹或者脚刹的方式,观察是否能够起到制动的效果。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对车辆的前轮应装备有制动器和刹车线。
违规案例5:加装照明和信号装置
该车《公告》的机动车照片显示车辆未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装置,并留存有外部照明连接线。
图一 实车外观照片
图二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图三 《公告》照片
图四 实车外观照片
图五 实车非法改装局部图
图六 《公告》照片
图七、图八 留存的外部照明连接线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车辆的外部,尤其是上部或前部是否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留存有外部照明连接线,确保实车外观形状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对车辆加装有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信号装置进行拆卸,并对外部照明连接线进行清除。
2
轻便摩托车典型违规情形
违规案例1:载货车改客货一体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签注的驾驶室准乘人数一栏为1人,额定载质量为40kg,具有载货功能。但实车查验时,通过对车辆后部座垫、扶手和靠背的非法改装,可增加乘坐人数(增加儿童2人,成人1人),车辆类型就变为了具有载客功能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2-3人,不具有载货功能。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外观形状是否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实车的车辆类型是否与《公告》签注的相符,实车的乘坐人数是否与《公告》签注的相一致。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车辆后部座垫、扶手和靠背,外观形状恢复到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的状态。
违规案例2:载货车改客货一体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签注的驾驶室准乘人数一栏为1人,额定载质量为125kg,具有载货功能。但实车查验时,通过对车辆后部货箱的非法改装,可增加乘坐人数(增加儿童2人,成人1人),车辆类型就变为了具有载客功能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2-3人,不具有载货功能。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的后部货箱是否有效固定,固定货箱的螺丝是否存在频繁拆卸而掉漆的痕迹,螺丝和货箱连接固定处是否存在频繁拆卸而掉漆的痕迹,货箱是否为值班货箱。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车辆后部座垫、扶手和靠背,外观形状恢复到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的状态。对于值班货箱,可采取用荧光笔或其他工具在车辆上做暗记的方式,区分是否为值班货箱。
违规案例3:使用折叠座椅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签注的额定载客一栏为1人。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经过了非法改装,驾驶人座椅下方布置有翻转座椅,前方布置有折叠座椅,可增加乘坐人数(增加儿童1人,成人1人),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3人。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图四、图五 实车非法加装的座椅(翻转和折叠)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外观形状是否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驾驶人座椅下方是否存在隐藏的翻转座椅,前方是否存在折叠座椅。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驾驶人座椅下方的翻转座椅和前方的折叠座椅,外观形状恢复到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的状态。
违规案例4:加装座垫、扶手和脚蹬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轻便两轮摩托车,签注的额定载客一栏为1人。但实车查验时,发现该车经过了非法改装,车辆外部(后部和下部)加装有座垫、扶手和脚蹬,可增加乘坐人数1人,实际核定载人数能达到2人。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
图三 《公告》技术参数
图四 实车非法加装的座垫和扶手
图五、图六 实车非法加装的脚蹬(隐藏式)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外观形状是否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实车外部(后部和下部)是否加装有座垫、扶手和脚蹬,着重观察脚蹬部位是否存在隐藏式加装。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车辆外部(后部和下部)的扶手和脚蹬,外观形状恢复到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的状态。
3
三、摩托车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情形
违规案例1:摩托车伪装超标电动自行车
通过《公告》查询车辆的型号和品牌,没有任何信息,车架号对应的车辆型号、品牌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均与合格证记载的信息不相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试图通过使用小合格证,实现电摩办理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图一 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
图二 通过《公告》查询车辆的品牌(战警),无任何信息
图三 通过《公告》查询车辆的品牌(战速马),无任何信息
图四、图五 通过车架号前八位查询车辆的真实品牌为大力神牌,车辆型号为DLS1200DT-9C,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的车架号、车辆型号和品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是否与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相符,车架号的内容是否与车辆型号和品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相对应。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告知车主向经销商索要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及销售发票,同时,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违规案例2:
通过《公告》查询车辆的型号,没有任何信息,车架号对应的车辆型号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均与合格证记载的信息不相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试图通过使用小合格证,实现电摩办理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图一 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
图二 通过《公告》查询车辆型号(TDR5045Z),无任何信息
图三 通过车架号前八位查询车辆的真实车辆型号为TL1500DT-3,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东莞市台铃车业有限公司
图四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动两轮车的企业标准
图五 企业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均来自有关机动车的标准规定,其中电动两轮车的定义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表述相近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的车架号、车辆型号和品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是否与合格证记载的信息相符,车架号的内容是否与车辆型号和品牌、车辆制造企业名称相对应,合格证上执行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来自有关机动车的标准规定。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告知车主向经销商索要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及销售发票,同时,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摩托车违规特殊情形-公告不符合标准
违规案例:公告图片违规
该车《公告》的车辆类型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但《公告》的机动车照片显示驾驶人座椅下方布置有翻转座椅,前方布置有折叠座椅,可实现核定载人数为3人的条件,与《公告》签注的额定载客为1人的情况相矛盾。
图一 实车照片
图二 《公告》照片中的车辆非法加装座椅(翻转和折叠)
查验重点提示:
重点查验实车驾驶人座椅下方是否存在隐藏的翻转座椅,前方是否存在折叠座椅。
处置方式:
依法退办并整改,要求生产厂家拆除驾驶人座椅下方的翻转座椅和前方的折叠座椅,针对《公告》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将《公告》违规信息及内容进行调查处置并上报。
5
本文涉及违法行定性为与法律适用参考
1.对于企业销售加装座椅、坐垫、扶手和脚蹬、加装照明和信号装置,或未安装前轮制动装置等摩托车,导致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的,属于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28号)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4、5款规定,没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另外,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经鉴定不合格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处罚;对销售与CCC认证不一致摩托车的,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处罚。
法条原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4、5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生产厂家或销售商伪造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摩托车生产厂家申报的《公告》产品照片与相关参数明显不一致的,可由发现地工信部门层报工信部,对产品《公告》进行调整;对发现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配置(参数)不一致或产品其他配置(参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新备案的,达不到强制性标准限值要求的,弄虚作假的,撤销产品《公告》,并追究企业及有关检验机构及审查专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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